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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6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陳琳
選任辯護人 簡宏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陳琳羈押期間,自民國103年6月6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陳琳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3月6日執行羈押,至103年6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6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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