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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7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明昌
指定辯護人 法律扶助 江仁俊 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明昌羈押期間,自民國103年6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高明昌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3月12日執行羈押,至103年6月1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6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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