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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8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人豪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3號,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97號、第1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鄭人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分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被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被告已於103年4月15日死亡,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8、42、43頁)。
被告業已死亡,依上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原審未及審酌,而為被告有罪之實體判決,自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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