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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863號
上 訴 人 黃茗蘭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郭學廉律師
景玉鳳律師
陳明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茗蘭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茗蘭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3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3年6月2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6月2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施俊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君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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