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加文
選任辯護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加文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加文前經本院認為犯連續殺人罪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3月5日執行羈押,至同年6月4 日,三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6月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