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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鵬超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黃柏彰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鵬超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三年五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郭鵬超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罪等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一0三年二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至一0三年五月十二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一0三年五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0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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