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430,2014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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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30號
聲明異議人 楊寶霞
受 刑 人 劉銘峰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處分(103年度執更助字第2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明異議人楊寶霞為受刑人劉銘峰之母,固有本院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然受刑人已為成年人,又非無行為能力受監護之人,縱聲明異議人為其生母,仍非法定代理人,揆諸上開規定,自不得為受刑人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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