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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嘯遠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6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嘯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吳嘯遠因賭博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1970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
於民國102 年4 月10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3 年4 月2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4 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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