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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暉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暉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暉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審訴字第一八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
另因恐嚇罪等案件,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聲字第八五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四年九月確定。
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法授矯字第一○○○○○○○○○○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懿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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