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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昌民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3年執聲付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昌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昌民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15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79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2年9月12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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