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461,2014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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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瓊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瓊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瓊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1 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日確定。

於民國96年12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4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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