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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玉芬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玉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玉芬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經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35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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