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549,201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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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瑋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瑋因銀行法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 月,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551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梁宏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碧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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