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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芳原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芳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郭芳原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56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9月確定,於民國97年1月8日入監執行。
茲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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