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685,201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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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85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家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 年執聲付字第7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家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家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667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並經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25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0 年6 月22日入監服刑,嗣於103 年5 月9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交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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