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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02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正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正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正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68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3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12日入監執行。
茲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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