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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聖旗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聖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聖旗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更(一)字第20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4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 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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