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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61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倪愷廷(原名倪文全)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保外就醫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倪愷廷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以 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1號案件審理,受刑人目前因上開案件部分罪刑確定而進入臺北分監執行,受刑人在臺北分監遭受主管毆打虐待,且長期被隔離在獨居病房,無人照料,受刑人因此身心飽受煎熬,已40幾天未進食,隨時有生命危險,受刑人已向臺灣高等法院院長陳情,懇請鈞院准予被告保外醫治以獲得良好之醫療照顧等語。
二、查受刑人倪愷廷現因轉讓第一級毒品案件,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非由本院裁定執行羈押,縱受刑人果因遭人毆打虐待而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需保外醫治,亦應依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之規定,由臺北監獄臺北分監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保外醫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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