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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車
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車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選訴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二年,上訴本院以100年度選上字第39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00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101年3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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