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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淑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淑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淑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聲字第22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
於101年2月14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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