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575,201405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淑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三年度聲字第五七五號),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二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附表編號三部分及確定判決記載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九二號判決」,應予刪除及更正為「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一0一0號判決」。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三部分係檢察官聲請書贅列,且本院裁定並未以之作為裁定之基礎,又確定判決為「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一0一0號判決」,誤繕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九二號判決」,惟不影響裁定之本旨,顯屬誤載,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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