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羅仲素
法定代理人 羅石象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被 告 羅攀生
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私立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崔玉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815 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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