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附民上,10,201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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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明達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川石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凱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犯業務侵占罪,經原告即被上訴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不服原審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附民字第255號)而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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