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上訴,1390,201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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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13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家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吳家榆(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103年4月17日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姨媽陳麗鳳代為簽收領取原審103年度訴字第115號刑事判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為憑(原審卷第45 頁),嗣被告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其所提刑事聲明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敘明任何理由,惟被告非僅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3年5月1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甚迄今仍未補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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