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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玉珍
選任辯護人 劉大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49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556號、11557號、11558號、1285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玉珍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陸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玉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提上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等罪嫌重大,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情形,為順利審判及將來執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一0三年三月一日起執行羈押在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一0三年六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懿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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