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2459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美玲
選任辯護人 黃豪志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易佑
選任辯護人 黃繼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443 號,中華民國103 年7 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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