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上訴,298,2014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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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曉蔭
選任辯護人 陳筱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予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參與判決之法官姓名欄中,關於「法官李幼妃」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楊志雄」。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係由審判長法官趙文卿、法官楊志雄、法官林庚棟參與審理,有本院民國103年4月16日審判程序筆錄可稽,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係由審判長法官趙文卿、法官李幼妃、法官林庚棟參與判決,其中有關法官李幼妃參與判決部分,顯係法官楊志雄之誤載,依首開說明,自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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