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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522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浚騰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潘曉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浚騰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浚騰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等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2月19日執行羈押,至103年5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5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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