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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岳龍
選任辯護人 蔡樹基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17號,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陳坤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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