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6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崇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梁宏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碧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