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上訴,933,201405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933號
上 訴 人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昭霖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547號,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發現其己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爰命再開辯論,另為不受理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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