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上重訴,44,2016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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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龎金墩
選任辯護人 李逸文律師
陳雅亭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84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龎金墩部分撤銷。

龎金墩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審以被告龎金墩犯背信等數罪,而為有罪判決,檢察官及被告龎金墩均提起上訴,嗣被告於民國104年8月24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及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附於本院卷㈣)。

原審就此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被告龎金墩部分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瓊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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