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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上易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正佼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27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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