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交聲再,10,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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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聲再字第1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何金菊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一0二年度交上易字第六九五號,中華民國一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交易字第六三號;
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偵字第三八三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何金菊於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承德路四段二九二巷口與陳怡君發生行車糾紛,涉過失傷害罪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一0二年度交上易字第六九五號依刑法過失傷害罪判處拘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

上開確定判決無非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為證據,認定被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過錯。

但依新事證即交通部交路字第○○○○○○○○○○號函釋,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

至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九十四第一項之規定。」

而同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可以隨時煞停之距離」。

此乃駕駛人見車前狀況,尚得採取必要安全措舉,但縱見車後有狀況,亦無從閃躲,足駕駛人有注意車前之義務,而無注意車後之義務。

二人係行駛於同一車道,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應由後車保持可隨時煞停之距離,而誤引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認被告有右轉未注意右後來車之失,該判決自有違誤。

原判決未察,遽認被告涉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即嫌率斷,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符法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再審。

二、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之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於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而法院認為再審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必須該證據已足認定受判決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罪名,並於第二審判決前已發現而提出之證據未予審酌者而言。

如當事人所提出之證物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而僅據以爭執原確定判決對證據之取捨,或第二審法院依調查結果,本於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取捨證據後認定事實者,則不包括之。

所謂「漏未審酌」乃指第二審判決前已發現而提出,或已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未予調查、審酌而言,茍被捨棄之證據,已於理由內敘明其捨棄之理由者,即非漏未審酌(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臺抗字第八0二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原確定判決認聲請人即被告何金菊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已綜合審酌證人即告訴人陳怡君於原審審理所為證述、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車損及現場照片、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等證據,並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定被告轉彎車未讓沿同向車道直行在右之告訴人機車先行,即貿然右轉,致告訴人見狀,避煞不及,其車頭因而撞及被告右側車身,致其人車倒地,被告駕駛行為顯有過失所憑之證據,及被告之辯解如何不足採之理由,經核其證據之取捨、採證之方法俱無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被告空言否認過失,徒憑己見,仍執前詞上訴再事爭執,並無理由而駁回其上訴,此已為原上訴審法院所認定。

原確定判決既均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且對於聲請人於事實審法院審理中否認犯行,所為辯解認係卸責之詞,不足採取之原因,依憑卷證資料,詳加指駁,是原確定判決所為犯罪事實之認定,均有卷內證據資料足憑。

(二)聲請人所謂新證據,係交通部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函覆「白原地」函詢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一0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適用,此函文業經被告於上訴審中提出(見本院上訴卷第四十八頁),然此項解釋本不得拘束法院;

且本院既認機車行駛時前後車輛有左右之別,前車即不得任意變換車行路線,致侵入後方車行路線影響後車,而認定被告有過失在案,已說明不採該項見解之理由,則上開函文即非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所指之「足生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人執此事由聲請再審,依前揭說明,自有未合,其聲請既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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