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交附民,6,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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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王文玉
被 告 甘宜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上易字第73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懿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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