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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議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議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江議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共7 罪如附表所示,均已確定(附表編號3 至7 部分曾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
經核所犯各罪完成日期,俱在民國101 年10月11日首案判決確定之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由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江議民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5214號、101 年度臺上字第5875號、102 年度臺上字第4311號判決、本院102 年度上更㈠字第79號判決、新北地院101 年度訴字第739 號、101 年度訴字第516 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論適用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均無不同,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瑞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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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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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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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5 年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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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 年1 月12日 │101 年1 月18日 │100 年12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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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地檢署101 年│新北地檢署101 年│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下稱新北│度毒偵字第848號 │度偵字第3065號 │
│ │地檢署)101 年度│ │ │
│ │毒偵字第737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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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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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73│101 年度訴字第51│102 年度上更㈠字│
│ │ │9號 │6號 │第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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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 決│101 年5 月18日 │101 年4 月25日 │102 年8 月15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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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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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 │案 號│101 年度臺上字第│101 年度臺上字第│102 年度臺上字第│
│ 判決 │ │5214號 │5875號 │43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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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101 年10月11日 │101 年11月22日 │102 年10月23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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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01 年│新北地檢署101 年│㈠新北地檢署102 │
│ │度執字第12544號 │度執字第14541號 │ 年度執字第1401│
│ │ │ │ 1號 │
│ │ │ │㈡編號3 至7 案件│
│ │ │ │ 經新北地院101 │
│ │ │ │ 年度訴字第471 │
│ │ │ │ 號判決應執行有│
│ │ │ │ 期徒刑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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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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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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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年6 月│有期徒刑5 年6 月│有期徒刑5 年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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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 年12月5 日 │100 年12月6 日 │100 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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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1 年│同左 │同左 │
│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306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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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同左 │
│ ├───┼────────┼────────┼────────┤
│最 後│案 號│102 年度上更㈠字│同左 │同左 │
│ │ │第79號 │ │ │
│ ├───┼────────┼────────┼────────┤
│事實審│判 決│102 年8 月15日 │同左 │同左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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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最高法院 │同左 │同左 │
│ ├───┼────────┼────────┼────────┤
│ 確定 │案 號│102 年度臺上字第│同左 │同左 │
│ 判決 │ │4311號 │ │ │
│ ├───┼────────┼────────┼────────┤
│ │判決確│102 年10月23日 │同左 │同左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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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㈠新北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4011號 │
│ │㈡編號3 至7 案件經新北地院101年度訴字第471號判決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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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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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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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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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 年12月9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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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1 年│ │ │
│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3065號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 │
│ ├───┼────────┼────────┼────────┤
│最 後│案 號│102 年度上更㈠字│ │ │
│ │ │第79號 │ │ │
│ ├───┼────────┼────────┼────────┤
│ │判 決│102 年8 月15日 │ │ │
│事實審│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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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最高法院 │ │ │
│ ├───┼────────┼────────┼────────┤
│ 確定 │案 號│102 年度臺上字第│ │ │
│ 判決 │ │4311號 │ │ │
│ ├───┼────────┼────────┼────────┤
│ │判決確│102 年10月23日 │ │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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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㈠新北地檢署102 │ │ │
│ │ 年度執字第1401│ │ │
│ │ 1號 │ │ │
│ │㈡編號3 至7 案件│ │ │
│ │ 經新北地院101 │ │ │
│ │ 年度訴字第471 │ │ │
│ │ 號判決應執行有│ │ │
│ │ 期徒刑16年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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