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436,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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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于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5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于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于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郭于婷犯如附表所示3 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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