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459,201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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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芸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芸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芸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27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95年10月15日送監執行,嗣因前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46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月確定,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2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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