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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秀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秀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秀哖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於民國95年2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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