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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THI BICH 阮氏碧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THI BICH阮氏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 THI BICH阮氏碧因竊盜、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1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五月確定。
於民國102年5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施俊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君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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