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470,2014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黎氏七 LE THI BAY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6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黎氏七(LE THI BAY)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黎氏七(LE THI BAY)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409號聲請定應執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2 年5 月15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4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4 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彭幸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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