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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美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56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588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410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97年10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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