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474,2014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7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連恩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35號),裁定如下:

主 文

何連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連恩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民國102年4月8日送監執行,103年4月25日核准假釋。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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