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497,2014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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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鈺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鈺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鈺昌(下稱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97 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117號駁回其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374 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00年10月2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4月18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9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本院以99 年度上訴字第4117號駁回其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374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100年10月24 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原刑期終結日為104年4 月2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2月12日,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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