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546,201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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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威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6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威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威德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226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3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776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0 年4 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2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昌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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