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548,201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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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潤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潤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潤台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鈞院以民國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台上字第120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受刑人於102年4月30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2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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