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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仁輝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仁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仁輝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75 號定應執行刑5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4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2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有該署 103年5 月2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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