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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錦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錦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錦榮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重上更㈣字第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3仟萬元,禠奪公權7年,上訴最高法院後經以97年度台上字第688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98 年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林錦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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