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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欣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6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欣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欣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0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 月確定,於95年9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吳冠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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