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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皓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6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皓因⑴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減字第12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⑵搶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0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⑶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8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
於民國100 年4 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俊皓因⑴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2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經本院以94年上訴字第852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2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⑶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⑴、⑵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減字第12號裁定減刑並與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因⑷搶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1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先後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723 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臺上字第448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⑸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99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⑷、⑸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0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因⑹搶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5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6月、9 月,先後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087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臺上字第519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4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⑹、⑺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8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於101 年12月11日確定。
於100 年4 月27日起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4 年4 月26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2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4 年2 月13日。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5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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